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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采路边野花,江西男子刘某被判刑
8月25日
信丰县人民法院法官
来到虎山乡某村
巡回审理了
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并当庭宣判
男子刘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21年12月11日,刘某与他人相约上山挖冬笋。其间,刘某发现山上有一些已经开了的野兰花,便想挖一些带回家中种植。当天,刘某在山场挖得野生兰花12丛。
2021年12月18日,刘某在前往虎山乡某山场途中,发现路边石缝中长出了2株野生兰花,便徒手将其连根拔起,带回家中种植。
//经鉴定
刘某采挖的野生植物种类为兰科兰属寒兰
株数为48株
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刘某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寒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
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该案,向被告人、现场旁听群众开展以案说法和案后释疑,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并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引导大家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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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龚嘉奎 黄裕楼 记者王白如 图/受访单位提供)
编辑:熊玮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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